| 第一章 總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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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大腸直腸外科醫學會』英文譯名為“SOCIETY OF COLON AND RECTAL SURGEONS, TAIWAN”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以促進大腸直腸外科醫學會之發展與研究,增進會員及國內外有關學術團體之聯繫及 合作為宗旨。
第 三 條:大腸直腸外科領域,乃指凡與下消化器官有關之腹腔與骨盆腔、肛門及臀部周圍有關之醫 學而言。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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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任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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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促進及協助發展大腸直腸外科醫學。 (二) 舉行學術集會。 (三) 參加國際大腸直腸外科醫學之會議及活動。 (四) 出版有關大腸直腸外科醫學之雜誌書刊。 (五) 協助會員間經驗之交流、合作及大腸直腸外科醫師之培養訓練與繼續 教育。 (六) 辦理大腸直腸外科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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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會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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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凡中華民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且由本會會員兩人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 會會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 必要條件: 1. 在國內、外合格之公私立醫學院校醫學系畢業。 2. 持有中華民國政府認可之醫師證書、醫師執照。 3. 取得中華民國外科醫學會專科醫師資格。 (二)訓練條件: 1.在教學醫院經歷四年外科住院醫師訓練。 2.本會認可大腸直腸外科專科訓練醫院訓練一年以上。 (三)審核條件: 1. 設立大腸直腸外科門診,以服務病患至少一年以上者。 2. 60%以上的醫療業務是從事於大腸直腸外科領域者。
第 七 條: 凡國內外有關人士,對大腸直腸醫學領域有卓越貢獻者由本會理監事兩人之推薦,經本會 理事會通過,得聘為本會名譽會員。凡曾為本會理監事退休,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為名譽理監事,並可出席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 八 條: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有貢獻者,由理事長提名,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
第 九 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 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 參與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益。 (四) 向本會請求可能之協助。 (五) 其它公共應享之權利。
第 十 條: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 出席本會之會員大會,並參加其它規定之集會與活動。 (二) 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案。 (三)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四) 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本會名譽會員、贊助會員享有發言權,並可向本會請求可能之協助,但不享有表決權,選 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二條:本會對未具專科醫師資格之會員,訂有專科醫師資格甄審辦法,合格者得獲頒專科醫師證 書,其辦法由理事會訂定,有關專科訓練醫院之申請及審查細則,亦由理事會訂定,並報 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若有重大事故,影響本會會譽,或破壞本會名譽,經理、監事會查明屬實,得予以警告或取消其會籍。取消會籍於會員大會追認。但於原因消失後,得再行申請入會。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逾期兩年不繳會費者,除特殊原因外,停止其會員之權利,逾期四年不繳會費者 ,取消其會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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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組 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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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大會閉幕期間,由理監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六條: 1.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組織理事會與監事會。 2. 理事中互選常務理事5人,組織常務理事會。再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 事長一人,綜理日常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 3. 監事中互選常務監事一人,召集並主持監事會議。 4. 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5. 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侯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6. 理事長任期為兩年,得連選連任一次。理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權時由常務理 事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秘書長人選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八條: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 通過或修改章程。 (二) 選舉理監事。 (三)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 (四) 通過年度經費預算。 (五) 通過年度經費結算。 (六) 通過財產處分。 (七) 其它重要事項。
第 廿 條: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 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二)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決算。 (三) 接納及採行會員之建議。 (四) 審核會員入會申請資格及退費之議案。 (五) 其它應辦理事項。
第廿一條:本會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理事會議之決議。 (二) 協助理事長處理本會經常會務。
第廿二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稽核本會財務之預決算。 (二) 審核本會工作計劃進行之狀況。 (三) 監查本會會務人員之工作情形。 (四) 其它應辦理事項。
第廿三條: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 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 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三) 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它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四) 連續無故缺席兩次理監事會議,視為自動辭職。
第廿四條:本會得置顧問1至3人,就學養湛深、術德兼備,且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由理事長提名經 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敦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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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會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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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五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員大會,均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舉行,經呈准舉行臨時會員大會。
第廿六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舉行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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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經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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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七條:本會經費得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 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整,及常年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 自由捐款。 (三) 補助費。 (四) 基金孳息。 (五) 其它收入。
第廿八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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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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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九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清理所有債務之後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不 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 卅 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之。
第卅一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內政部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