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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轉知】「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二條修正案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二條修正案業於110年7月2日發布施行,將危險性行為之判斷要件除有「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外,且應符合「經醫學評估有重大傳染風險」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請查照。

 

 

張貼日期: 2021/07/14 最新編輯: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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