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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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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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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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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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部分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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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審定合格之區域教學醫院或以上,設有大腸直腸外科專門科別者,主管須具備本會有效專科醫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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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審定合格之區域教學醫院或以上,設有大腸直腸外科專門科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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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名稱,新增主管具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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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部分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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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大腸直腸外科專用大腸鏡專門檢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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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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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為保障專科醫師會員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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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部分第六條第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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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1名專科住院醫師所需具備條件:由專任醫師施行大腸直腸外科病例每年至少450例,並有病理檢驗報告,其中大腸直腸手術至少150例,肛門手術至少300例。診斷性及治療性大腸鏡檢查每年至少30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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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1名專科住院醫師所需具備條件:由專任醫師施行大腸直腸外科病例每年至少450例,並有病理檢驗報告,其中大腸直腸手術至少150例,肛門手術至少300例。乙狀結腸鏡為住院常規檢查,診斷性及治療性大腸鏡檢查每年至少30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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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乙狀結腸鏡為住院常規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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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部分第六條第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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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2名專科住院醫師所需具備條件:由專任醫師施行大腸直腸外科病例每年至少750例,並有病理檢驗報告,其中大腸直腸手術至少250例,肛門手術至少500例。診斷性及治療性大腸鏡檢查每年至少50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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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2名專科住院醫師所需具備條件:由專任醫師施行大腸直腸外科病例每年至少750例,並有病理檢驗報告,其中大腸直腸手術至少250例,肛門手術至少500例。乙狀結腸鏡為住院常規檢查,診斷性及治療性大腸鏡檢查每年至少50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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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乙狀結腸鏡為住院常規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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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及審核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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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申請審核與延續資格之醫院,於當年度1月底前,向本學會提出申請表,列報訓練概況,審查時並提出入院登記冊、手術登記冊及病理報告副本備查;以利學會得繼續評估其為訓練醫院之資格,必要時學會得派員實地訪查及評鑑以瞭解實際運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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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申請審核者,當年度元月初,向本學會提出申請表,列報訓練概況,審查時並提出入院登記冊、手術登記冊及病理報告副本備查;以利學會得繼續評估其為訓練醫院之資格,必要時學會得派員訪視醫院以瞭解實際運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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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申請與延續資格統一收件時間;評估訓練醫院資格增列實地訪查及評鑑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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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及審核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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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訓練醫院核備資料之統計,以前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為基準,於當年度1月31日前提出申請,6月底前由學會核定公告,專科訓練醫院效期為當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止;並於當年度11月30日前提報受訓專科住院醫師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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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訓練醫院核備資料之統計,以每年度元月初至十二月底為基準,於每年度元月初開始提出申請,四月底由醫學會核定公佈,並通知各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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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敘述申請時程;新增提報受訓專科住院醫師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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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及審核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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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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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故無法符合本規定之訓練醫院,需於一年之內改善,否則將予以暫停該訓練醫院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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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補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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