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
一、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由本會為之。非本會所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學術演講或繼續
教育課程,向本會申請繼續教育積分需在開辦前「一個月」提出申請。且一年內
申請繼續教育積分不得超過四十分,未依規定申請者恕不受理。
二、申請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來函需註明舉辦之時間、地點、活動名稱、演講者姓
名科別、演講內容摘要、聯絡人及聯絡電話相關資料。
三、參加本會年會或季會,每次核給積分六十分。
四、參加國際性大腸直腸外科醫學會及發表論文,每次核給四十分;參加國際性醫學
會或專題研討會,每次核給二十分。兩者不得重複申請。
五、參加國內相關學術研討會或學術講習會,在二小時內者,每次核給積分五分,二
小時以上,每次核給積分十分。
六、在國內定期醫學會發表有關大腸直腸外科之相關論文者(限第一作者),每篇核給
積分十分。
七、在本會發表論文(限第一作者),每篇核給積分二十分。
八、發表有關大腸直腸外科論文於國外醫學期刊刊登者,每篇第一作者核給積分五
十分,第二作者二十五分,其他作者核給積分十分。
九、發表大腸直腸外科論文於國內教育部認定之醫學雜誌刊登者,每篇第一作者核給
積分二十分,第二作者核給積分十分,其他作者核給積分五分。
十、參加大腸直腸外科國外進修者,取得進修機構證明者,每月核給八分。
前項第六項至第八項之大腸直腸外科論文刊出若為病例報告者,積分減半計算。
前項第四項至第十項之積分認列,應由會員填寫表單並附上相關證明申請之。
前項第八、九項規定,參考國內外各大期刊,通訊作者得與第一作者相同。(103.06.14 第十四屆第八次理監事會決議修訂)
第五條 各單位辦理之繼續教育課程,應發給出席之證明,且應於課程結束後依實際參加情
形發給證明,請勿於報到時發給出席證明。
第六條 各項繼續教育之出席名單,需由參加者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代替,且不得由他人
代簽,經發現者註銷該時間之繼續教育積分。
第七條 本會會員發表論文,如同一著作在不同之雜誌發表時,不得重複申請認定繼續教育
積分。
第八條 醫師如同一時間重複參加不同之繼續教育課程時,將註銷該時間所有繼續教育積分
之認定。
第九條 主辦單位應於繼續教育課程結束後二週內,將出席名單寄回本會。
第十條 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為六年,在此期間內積分需滿六百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增訂、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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